二次经营是指建安施工企业在中标工程项目(一次经营)后,通过有效的项目运营管理创造出超出预期效益的经营活动。99版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目前发包方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本。如何利用标准合同做好二次经营工作,为集团公司“项目效益年”尽微薄之力,笔者结合多年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等实践经验,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如何理解和应用好标准合同对工程变更部分的规定
(一)标准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工程设计变更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发布工程设计变更通知的时间、需要变更的内容、责任的承担,规定了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和擅自变更设计的后果,规定了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具体处置原则;第30条其它变更规定了双方协商解决;第31条工程变更价款明确规定了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提出的时间、计价方法,不按时提交的后果,工程师确认批复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时间,工程师不确认工程变更报告的处置方法,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处置方法。
(二)承包人优先采用专用条款。但当专用条款约定不明确时,适用通用条款。在工程变更管理中承包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变更台帐。台帐需要详细记录工程变更的类别,收到设计变更通知的时间、需要变更的内容,提出工程变更报告的时间,工程师确认变更报告的时间,收到工程师不确认工程变更报告的时间,工程变更报告不确认的处置方法,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是否支付和支付时间。
2、撰写工程变更报告。承包人要仔细撰写工程变更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处置方法(有必要时附图)、所耗费的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和套用的定额子目或工程量和计价单价、提交时间等。报告最好由工程技术人员或预算人员填写。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必须经业主工程师同意方可运用到施工中。发包方采用了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及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也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担或分享比例。
4、承包人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如何理解和应用标准合同对工期部分的规定
(一)标准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1条规定了开工日期的确定和推迟开工的处置办法,第12条规定了暂停施工的办理程序和处置办法,第13条规定了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处置办法,第14条规定了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和延期或提前竣工的处理。
(二)工期是发包方最看重的合同指标之一,往往在专用条款中对承包人工期违约金数额约定较大,承包方应依据合同合理安排工期。
1、应做好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的审批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开工报告,报发包方审批,在业主下达开工令后施工。承包人应保存好开工令以备查验。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竣工报告的要求报相关单位审批,并在报告中注明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原因。
2、做好工期延误的签证工作。当出现第13条规定工期延误的原因时,承包人应及时与业主或监理方办理工期延期签证,并妥善保管。特别注意推迟开工也要办理延期签证。
3、窝工损失的处理。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当发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时,除工期延期外,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窝工损失。在办理窝工签证时,除注明工期延期外,应特别注明承包人窝工的施工人员及机械的数量。
三、如何理解和应用标准合同对工程款支付部分的规定
(一)标准合同通用条款中,第6条第24款规定了预付款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的支付方式,第25款规定了工程量的确定,第26款规定了进度款的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的支付方式,第33条第3款规定了结算款的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的支付方式。
(二)工程款的支付是承包人兑现利益的最重要途径,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一旦出现支付违约,承包人应立即进行索赔。在工程款支付管理中,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向业主填报工程进度情况表等,督促业主及时审批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如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审批及支付,则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
2、做好工程结算款的回收工作。当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承包人就该工程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3条第4款的规定)。
四、如何理解和应用标准合同中的工程结算条款
(一)标准合同通用条款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明确规定了工程款计价办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的程序;第33条竣工结算详细规定了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程序和违约处置办法。
(二)工程结算是实现承包人经济效益的唯一手段。依据合同办理结算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尽量不签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各种风险(含材料人工涨价、工程量增加等),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更加不宜签订此类合同。
2、在专用条款中设计好结算条款。首先应明确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然后明确发包方审定的时间,最后明确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次数(不超过一次)和时间。通过以上约定,尽早办理完结算。
五、如何理解和应用标准合同中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一)标准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对有关违约责任进行了汇总,第36条约定了索赔的条件和期限,但依据和可操作性较差,第37条明确争议解决办法和发生争议后承包方是否履行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有些业主往往找理由扣减承包方的工程款项,认为承包方违约便是其最常见的理由。相反,对承包方来说,业主违约就是索赔的依据。因此,违约条款非常重要。在违约管理方面,承包方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这样才不会让业主有任何漏洞可钻。
2、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特别是业主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在很多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业主违约责任的约定往往是按照通用条款,而通用条款对业主的违约责任并未具体明确,造成当要追究业主具体违约责任时,无任何条款可依。
3、积极索赔。专用条款中没有该条款,我们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开展索赔工作,争取更大的效益。
4、高度重视争议条款。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下,管辖地法院约定非常重要,在签约时一定要尽可能争取对我方有利的管辖地法院。
六、承包方还应做好的工作
承包方不但要认真理解和应用好标准合同的以上主要条款,还应深入了解整个合同,在施工经营过程中熟练运用合同条款。此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二)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对合同交底、资料专管、过程检查等主要环节加强专业的、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三)严密关注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会被认为放弃确认或索赔,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出。
(四)明确提出工程负责人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如发包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可采取发传真、寄快递、挂号邮寄并公证等方式寄发合同或签证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19条首次以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工程签证与索赔,施工方要掌握19条要求中关于搜集其他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遇到合同有多人会签要求或招标文件附有签证管理办法的,当事人要深入研究应对措施及化解风险的对策。
(七)对于只确认事实而不确认增减工程价款的,要继续提供相应费用计算表和变更引起的价款的组成,以便在最终结算时双方核对或提交审计时有相应依据。
(八)在约定期限内深入研究获得签证确认和成功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调解是最重要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九)签证与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有疑问时应及时进行专题咨询,必要时请专业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过程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