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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剖析(二)-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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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甲公司已中标某市综合楼工程,中标总价5040万元(暂估),费率87.16%。2006年3月,某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作为业主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综合楼项目工程由甲公司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及内外装修等,开工日期
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06年7月1日开工,次年3月停工。乙公司退场前已完成七层以下主体结构及八层混凝土框架。该部分工程的质量,在甲公司接收后的质量验收中被有关部门评定为优良。
施工期间,甲公司已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520.0906万元,但双方未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006年7月,因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作为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乙公司施工,此种行为定性为转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结算事宜应当如何办理?
因合同无效,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已无法律约束力,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如果乙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结算,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同时本案中,乙公司建设的工程质量为优良,但如果乙公司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又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中约定的代扣代缴的税金应如何处理?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税金和各种管理规费应当由承包人交纳,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经代缴了税金及管理费,甲公司可以在应支付给乙公司的结算工程款时扣除这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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