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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法律风险分析-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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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7月20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在进场施工后,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甲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盖章。乙、丙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种类、租期、租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付清全部租赁款项。2012年7月17日,乙丙双方对账确认,乙公司尚欠丙公司租赁费用258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如期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13年10月16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甲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盖章,应当作何理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甲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是一种保证行为,因三方未对保证形式进行约定,应当推定为连带保证。这意味着当乙公司不能及时支付租赁费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二、在本案中,丙公司应当以谁为被告?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其拖欠的租赁费。
2.《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也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因此,丙公司可以单独起诉乙或甲公司,也可以同时起诉甲、乙公司。
三、在诉讼中,甲公司如何抗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因乙、丙公司约定乙公司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租赁费,应当将2012年12月31日视为宽限期届满之日,因此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但丙公司直至2013年10月18日才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视为丙公司未在保证期间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若项目部公章管理不规范,可能造成公司成为第三方合同的签约主体或合同保证人,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工作。
1.在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中明确项目部不得作为担保人;
2.明确项目部公章的保管人,保管职责及公章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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