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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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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过程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建筑施工业务流转环节纳税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
一、“营改增”的紧迫性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启动“营改增”的试点工作。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开始试点,并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试点方案中新增11%、6%两档税率,明确建筑安装业适用11%税率,纳入下一步试点的行业。湖南省预计于今年4月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对集团公司来说时间十分紧迫。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主要影响
1、理论上降低了企业税负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
由于建筑产品所需的材料、动力、设备已由供应方交纳了流转税,建筑企业仍需按结算收入再次交纳营业税,这是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增值税仅按增值部份交税,是差额缴税。因而,施工企业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
同时,建安企业3%的营业税(价内税)属于工程造价的取费内容,实际上是向建设单位收取,含在工程结算总价内,属于代收代缴;而增值税(价外税)由建安企业自身承担税款,按增值额的11%计算销项税额,扣减采购的材料、动力、设备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上交增值税。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那么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则可低于营业税。
2、实际上税负加重
一是同一业务“营改增”后税负加重。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66家大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测算,按营业收入的3%交纳营业税,和按增值部分的11%交纳增值税相比较,建安企业税负率平均增加50%以上,即由原来3%流转税负增加到5%。对一些核算不健全的建安企业或采用大包工、联营合作形式的工程项目,税负率达到6%以上,接近翻倍。目前建安企业平均利润率2%左右,如果不调整管控模式,积极应对,增加的税负直接导致企业亏损。建安行业增值税率从11%调减到8%,才与现行税负率相当。
二是公司现有项目“营改增”税负测算结果说明增加税负。2012年9月,集团公司财务部对6个工程项目进行了“营改增”模拟测算,测算的前提是基于各项目现行的管控模式、总分包合同条款、供应商的选择方式等保持不变。
首先,计算出“营改增”税负临界点的成本抵扣率为69.73% ,即工程项目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占工程结算总价的比率。比率大于69.73% 企业税负减轻,反之加重。
结果显示,5个项目在“营改增”后抵扣率都没有达到69.73%,税负率均有所增加,其中两个工业建筑项目税负分别增加31%和26%,三个房建项目税负分别增加16%、23%和14%,只有一个安装项目税负降低80%。上述增加的税负约占收入的1%,即降低公司利费率1%。
三、集团公司如何应对“营改增”
国家实施“营改增”本意是想减轻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而从施工企业现状来讲可能适得其反。“营改增”后,建安行业税负增加较大,目前各建筑业协会已向住建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建议,将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由3%上调至6%,或者降低建安行业增值税率,由11%下调到8%。从建安企业的角度,要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可采取如下措施:
1、在工程承包合同方面,一是要充分考虑税负率增加对投标报价的影响;二是不签订甲供材料的合同,如业主方硬性要求甲供材料,甲供料部分不应纳入工程结算,也不能作为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
2、在劳务分包与采购方面,物资材料及设备采购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不得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签订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应仅采用人工费分包的形式,即清包模式,并且选择能开具正规发票的劳务公司。
3、在普及发票管理上,经营活动支出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要素填写正确完整。此外还要组织财务人员开展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规定学习。
4、要增加税务管理力量。集团公司应将全司范围内的增值税业务核算、抵扣、认证、申报等纳入统一管理,并指导全司的增值税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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